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聚焦于激光及自动化技术,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技术积累,具备从基础器件、整机设备到工艺解决方案的垂直一体化能力,是全球领先的工业激光加工及自动化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
在激光加工设备及自动化等配套设备领域,公司主流产品已实现同国际竞争对手同质化竞争,公司确信主流产品将在全球范围内保持市场主导地位,与国内外激光设备公司相比,公司在技术储备、产品性价比、定制能力、销售服务网络、紧密客户关系、响应速度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这些优势在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中得到充分印证。
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及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影响,下游设备投资需求受到较大抑制,国内相关企业的设备投资明显放缓。公司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693,681.64万元,营业利润68,206.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3,144.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60,669.5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7.33%、31.63%、28.92%、21.05%。
动力电池行业专用设备实现营业收入8.43亿元,同比大幅增长,公司与宁德时代、中创新航(原中航锂电)、亿纬锂能、蜂巢能源等行业主流客户合作不断深入,市占率稳步提升。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芯、模组、PACK的激光焊接设备、激光极耳切割设备、电芯烘烤设备及相关自动化设备等,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水平均位于行业前列。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对动力电池行业专用设备的研发投入,自主研发的卷绕设备、叠片设备、化成分容测试设备已形成样机并在下游客户处进行验证。
PCB行业专用设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7.25亿元。公司产品覆盖钻孔、曝光、成型、检测等PCB生产关键工序,所处关键工序设备投资占PCB企业设备总投资的40%以上。受益于PCB技术升级及品质要求提升,公司曝光类产品、检测类产品、成型类产品营收同比上升。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深耕多层板市场、持续推进产品迭代,率先推出自动化上下料机械钻孔机、更高效率的阻焊LDI、自动插拔销钉机械成型机等产品,在自动化与数字化程度、综合稼动率等方面提升显著,产品深受客户认可,并获得批量订单。同时,公司积极开展与行业龙头客户在高阶PCB领域的技术合作。HDI方面,公司已研发出更高精度、更高效率的可覆盖任意层HDI加工的CO2激光钻孔机、精细线路激光直接成像机及高精测试机,并加大相关产品的市场拓展力度。IC封装基板方面,公司积极推进可加工50μm及以下微孔的CO2激光钻孔机及新型激光钻孔机、微小通孔加工的高速主轴机械钻孔机等高技术附加值产品在客户端的认证,产品取得多家客户的进一步认可。
消费电子行业专用设备业务实现收入9.86亿元,仍维持较高市占率。未来,伴随AR/VR/MR等智能穿戴新产品的推出以及汽车智能化程度的快速提升,消费电子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的产业创新周期,带动公司消费电子业务及产品订单实现持续增长。
半导体及泛半导体行业晶圆加工设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17亿元。其中,LED行业晶圆加工设备业务市占率行业领先,Micro-LED巨量转移设备已通过客户验证,实现销售;半导体行业晶圆加工设备业务进展顺利,应用于第三代半导体的SiC晶锭激光切片机、SiC超薄晶圆激光切片机正在客户处做量产验证。
光伏行业专用设备实现营业收入0.66亿元。公司持续加大在光伏行业的研发投入,通过引进核心人才团队的方式,已经具备电池段管式真空类主设备研发制造能力。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PECVD、扩散炉、退火炉等设备已经中标行业头部客户批量订单。在光伏新技术领域,公司在TOPCON领域产品布局完整,逐步具备TOPCON电池全产业链设备研发制造能力;在HJT电池已布局PECVD、PVD等设备产品;在钙钛矿技术领域自主研发了钙钛矿激光刻划设备,已实现量产销售,公司和行业头部客户一直保持合作关系。公司现有研发项目包括低压硼扩散炉、Topcon激光掺硼设备、LPCVD设备等,其中,低压硼扩散炉、Topcon激光掺硼设备处于客户验证阶段。
高功率激光加工设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11亿元,公司通过在江苏张家港、山东济南等地设立生产基地,推行集中化采购和标准生产等多种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和规模化效应。报告期内,高功率激光焊接设备营业收入和订单创历史新高,为蔚来、零跑、吉利、长城等国内多家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了汽车白车身智能焊装线及激光焊接设备,新能源汽车发卡电机Hairpin激光焊接设备批量供货,并向特斯拉核心车身件配套企业海斯坦普交付了国内首例一体式热成形门环自动生产线。高功率激光切割设备方面,公司新推出了G系列光纤激光切割机,重点覆盖中小客户的加工需求,持续提升市场占有率。
核心器件方面,公司红外皮秒激光器、紫外皮秒激光器、紫外亚纳秒激光器、纳秒光纤激光器等超快激光器已经逐步实现对外销售。公司自主研发的MOPA脉冲光纤激光器已取得动力电池行业头部客户订单,主要用于动力电池电芯制造的极片切割及其他工序。公司自主研发的谐波减速器已经在国内头部工业机器人企业实现大批量交付销售,国外头部工业机器人企业也在同步进行测试验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截至2022年8月17日,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或“公司”)股票已经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的情形,触及“大族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如再次触及“大族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3年2月18日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大族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7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发行了2,3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3亿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88号”文同意,公司23亿元可转债自2018年3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大族转债”,债券代码“128035”。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的“大族转债”自2018年8月13日起进入转股期,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52.70元/股。
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规定,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18年5月21日起由52.70元/股调整为52.5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规定,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19年5月30日起由52.50元/股调整为52.3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规定,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0年7月30日起由52.30元/股调整为52.1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
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规定,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5月13日起由52.10元/股调整为51.9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实施回购股份注销,股份总数由1,067,072,739股变更为1,051,737,703股,根据规定,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3月1日起由51.90元/股调整为52.1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规定,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4月29日起由52.19元/股调整为51.7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截至2022年8月17日,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41.43元/股)的情形,已触发“大族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如再次触及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3年2月18日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5日以专人书面、电子邮件和传线日以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整体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因公司独立董事祝效国先生辞任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同意提名邓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同意选举潘同文先生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同意本次不向下修正“大族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如再次触发“大族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在此之后,若再次触发“大族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大族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大族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邓磊先生,生于197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律师。历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55)独立董事、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002414)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讲师、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外导师、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300197)独立董事、兰亭集势控股有限公司(LITB.N)独立董事、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0136)独立董事、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62)独立董事、深圳市福田区政协委员。邓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5日以专人书面、电子邮件和传线日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