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依法复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项:即该公司叉车司机、焊工人员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专门的安全作业训练,获得相应资历。
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七条:“出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专门的安全作业训练,获得相应资历,方可上岗作业。”
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人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则经专门的安全作业训练并获得相应资历,上岗作业的。
处分成果:决议对你公司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分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