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播电视数字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加快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制定以下政策:
(一)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加快推广和普及数字电视广播,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形成较为完整的数字电视产业链,实现数字电视技术研发、产品制造、传输与接入、用户服务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二)加快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化整体转换。2008年,通过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向世界播出北京奥运会节目;2010年,东部和中部地区县级以上城市、西部地区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的有线年,基本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
(三)实现我国电视工业由模拟向数字的战略转变,2010年,数字电视机及相关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出口额达到100亿美元;2015年,力争使我国数字电视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整机和关键件开发和生产基地,实现由电视生产大国向数字电视产业强国的转变。
(四)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数字电视专项工程,积极支持数字电视标准开发、关键产品产业化以及基础平台建设等重要项目。
(五)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相关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加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网络和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七)国家投资的数字电视示范网建设,其有关工程建设和系统集成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产品。
(八)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数字电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数字电视技术创新体制,鼓励企业联合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技术和产品发展。加强数字电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
(十一)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在现有科研院所和企业基础上组建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加强数字电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重点支持数字电视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十二)积极发展地面数字电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大力推进广播电视网络的数字化升级改造,满足数字电视发展需要。
(十三)鼓励境外有关研发机构和企业来华设立数字电视技术开发中心,并与国内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电视关键技术领域的合作。
(十四)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体机)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在境内销售的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五)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应经适当规模试验验证。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应组织建设数字电视试验区,为试验、推广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和机卡分离等重大技术提供条件。
(十六)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效利用数字电视广播业务所需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位资源,保障数字电视广播业务的健康发展。
(十八)积极推进电视节目制作数字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电视服务,鼓励为用户提供专业化节目,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功能。
(十九)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信息安全,维护用户权益。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二十)为确保数字电视系统安全,鼓励采用以国内技术为主体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已采用国外接收系统的应与国内产品同密。
(二十一)完善数字电视价格形成机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三)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二十四)有关执法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数字电视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在制订产品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数字电视技术标准专利拥有人、软件著作权拥有人、设备制造商、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知识产权许可机制。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负责解释并共同推进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