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近日,科技部编制并印发《“十四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布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体制机制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兼具原创性和先进性的高水平标准,形成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建成若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一批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特色园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全方位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
基于此,《规划》明确了9项重点任务: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汇聚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世界级产业集群、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推动高水平创新创业、促进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强化区域协同与辐射带动、深化园区开放合作、提升创新治理水平。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近日,科技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方案》(国科发才〔2022〕255号)。
通过2年的试点,探索形成不同创新活动类型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科技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的评价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更好服务国家科技任务的创新环境不断优化,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坚持德才兼备,在加强对科技人才科学精神、学术道德等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4类创新活动部署试点任务。
其中,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科技人才的评价以支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基础研究类人才的评价以学术贡献和创新价值为导向,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的评价以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为导向,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的评价主要以服务支撑能力和社会贡献为导向。
针对每一类创新活动,从构建符合科研活动特点的评价指标、创新评价方式、完善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试点任务。
同时,强调要树立国家使命导向,对承担和支撑国家科研任务,特别是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并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考核评价上加大倾斜力度。
对地方科技人才评价改革部署综合试点任务,要求试点地方聚焦本次改革试点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区域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特色,加强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创新和资源集成,对地方人才评价改革进行系统设计,推进综合改革试验。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范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并印发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流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
2.注册信息: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网址)完善注册信息,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技术合同。
3.材料上传: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
仍使用地方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的地区,其登记主体在所属地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内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
1.一般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书(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文档。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2.技术合同分类: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
3.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应当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登记机构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
为进一步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并印发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按照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集中报送、统一备案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名单,以及加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公章的备案函,于每年5月和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及认定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全国技先平台。
●科技部火炬中心依据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名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省级管理部门依据备案编号制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由全国技先平台自动生成。编号由十四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数字为备案编号生成年份,中间六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序列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省级管理部门应对发生变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省级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证书,备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省级管理部门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进行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取消相关企业备案编号。
为畅通全省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的科技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壮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科技厅和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下称《基本条件》)。这是我省首次出台针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评审条件。
此次两部门联合出台的《基本条件》明确,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设置科技开发管理、信息开发应用、自然科技资源、核技术应用、测试技术应用、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技术经纪共8个专业,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按程序审批后予以动态调整。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达到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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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出《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因工作需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文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