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建材公司自2018年起,在距黄河主河道1500米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某区黄河河务局经调查,认为其建筑、构筑物位于黄河11000立方米每秒流量淹没线范围内,妨碍行洪,遂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限于2022年10月30日之前拆除,并将拆除后建筑垃圾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原貌。原告山东某建材公司以其为招商引资企业,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未查询到黄河主河道划分范围或边界,未达到“妨碍河道行洪”标准等为由,认为行政处罚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遂向水利部黄河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不服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该案关系黄河国家重大战略,市中区法院高度重视,遂抽调行政庭、环资庭、审管办的精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法官到现场实地勘察,并在庭前庭后组织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该案当事人和解解决,原告撤诉。某区为原告另找生产经营场所,原告自行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排除河道行洪妨碍。
本案为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生动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典型案例。案件一边连着黄河保护,一边系着民营企业发展,办案法官心怀大局,能动履职,多方进行府院联动,最终促成矛盾纠纷和解解决,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保护了母亲河,消除了河道行洪隐患,又为企业找到了新家,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可以说实现了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016年5月26日,原告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济南市供用水合同》,合同载明用水面积共计54440平方米,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用水,现执行5.95元/立方米供水价格(遇物价部门调整水价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022年第3季度,案涉合同中的水表计划用水量为3972立方米,实际用水量为11395立方米,超用水7423立方米。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规定,决定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31547.75元。
2022年5月,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22年第1季度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书,催缴累进加价水费,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未予以缴纳,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遂将其诉至市中区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水义务,被告理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系根据水务部门的政策对用水指标及价格进行调整,且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供水价格将依据调价文件进行调整,故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该项费用具有合同及规章依据。遂判决被告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31547.75元。该判决已生效。
水资源保护是环境资源的保护的重要内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本案中用水方未按约定缴纳水费,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供用水秩序和良好的用水法治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李某某与康某某均系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催马村村民。两人在催马村西、玉符河东有一处相邻的承包地。李某某的承包土地面积约1.3亩,在康某某的承包土地西侧。十余年前康某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了大量核桃树。李某某认为康某某种植的核桃树影响到李某某承包地上的庄稼生长,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补偿因栽树遮挡采光及树根扎地造成的原告792平米耕地10年收入12000元整。2、依法将被告农田种植的核桃树清除。
乔某某系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X号楼1-105、106号的业主。乔某某使用该处房屋经营摩界机车店。张某系该小区X号楼1-102号业主,其在该房屋南侧露台西南角增设花池及露台东侧增设凸台并堆放杂物。双方因X号楼1-105、106号房顶漏水维修问题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乔某某将张某诉至市中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消除漏水原因并将露台恢复原状(包括且不限于拆除花池、凸台,挪走花木及杂物),不得在涉案露台进行任何搭建及堆放杂物并配合原告修缮漏水部位;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损坏部位予以修复或支付原告维修费用3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乔某某房屋房顶漏水的主要原因是X号楼1单元102户南侧露台原防水层破损开裂或老化,次要原因一是该露台排水坡度偏小易积水,二是该露台西南角增设花池及露台东侧增设凸台造成不能及时排水。上述主要原因及第一条次要原因与被告张某无关,第二条次要原因与被告张某有关。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与乔某某房产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两方面义务,一是为乔某某维修房顶漏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二是在南侧露台上增设构筑物应当不危及乔某某房屋的安全。从现有情况来看,被告张某未能履行该两方面的义务。故原告乔某某要求被告张某将该露台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乔某某房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与张某无关,故乔某某要求张某修复房屋或支付维修费并赔偿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但张某应当为乔某某修复房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X号楼1单元102户南侧露台西南角增设的花池、露台东侧增设的凸台并清理该露台上所堆放的杂物,将该露台恢复原状;被告张某为原告乔某某维修X号楼1-105、1-106房顶漏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街坊邻居,双方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后还要长期继续相处,和谐友好邻里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本案的处理中,承办法官没有单纯的坐堂问案,而是深入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善用司法鉴定手段认定各方责任,按照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分别对于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比例,判定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环资案件审判直接关系民生,通过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教育、警示作用,引导邻里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确保环境资源领域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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