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利局: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农发〔2018〕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信息化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的创新举措,已成为智慧监管的重要建设内容和引领方向。2013年,习总提出,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连续对追溯体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迈出新步伐。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项目安排、品牌认定等挂钩,率先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创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重大举措,对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业产业整体素质和提振消费信心具有重大意义。
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农业系统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00%纳入追溯管理,实现“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带标上市”。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规模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率先实现可追溯。将国家追溯平台建成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
各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行)》(农质发〔2017〕9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技术指南(试行)》(附件)及已印发的《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配套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专用术语》等7项追溯管理标准(详见农办质
〔2018〕3号)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农业农村部将重点跟踪四川、山东、广东、安徽、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重庆、陕西等15个省份的任务完成情况。
(一)开展业务培训和登录管理。农业农村部采取现场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进行培训,指导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业务在国家追溯平台上规范开展。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要配备专门的业务人员和信息员,组织开展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登录和监管、监测、执法等机构账号分配,加强对市县各类用户操作培训,指导开展国家追溯平台各项业务应用,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向各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账号。此项任务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
(二)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应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监管、监测、执法等机构业务人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面采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监测、执法信息,使用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加强追溯信息线上监控和线下监管,全面应用平台各项功能设置、业务流程和运行机制。
(三)实现追溯平台互通共享。国家建立追溯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地已有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对接融合,不再支持各地新建追溯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接口规范要求,制定省级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方案,落实平台对接工作,实现“统一平台入口、统一主体登录管理、统一追溯标识、减少重复操作”,推进追溯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系统及农垦质量管理系统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推动相关行业、部门追溯平台及国内主流电商、大型商超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数据互通共享。已建省级追溯平台的省份,请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形成对接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接任务。
(四)实施追溯挂钩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项目安排、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展会挂钩的意见,建立追溯挂钩机制,按相关规定实施追溯审查和退出机制。在项目审批、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确定参展单位的同时,要确认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或区域内的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开展了追溯管理。要率先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全部纳入国家追溯平台。
(五)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标准。健全完善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标准,鼓励借鉴福建、上海等地经验,加快出台追溯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地方追溯制度和标准,推动追溯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六)推动追溯产品产销对接。各省要充分借助区域性博览会、推介会等展销活动,宣传展示追溯产品,提高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建立市场化拉动机制,加强与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商超的合作,推动追溯产品进入大型商超、电商,推进产销对接,促进优质优价,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追溯的积极性。
(七)加快推进全程追溯管理。全程追溯是追溯管理的发展方向。各省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延伸追溯链条,支持以电子追溯等信息化方式开展追溯管理,推动农产品从生产到“三前”环节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追溯工作衔接和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追溯部门协作机制,以入市索取追溯凭证为手段,建立倒逼机制,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在国家追溯平台实施主体追溯的基础上,鼓励茶叶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内部追溯系统或地方追溯平台记录品种信息、产地环境信息、用药施肥信息、检测信息、加工信息等,探索推进生产过程可追溯。
(一)政府部门推动。农业农村部负责推广应用总体部署,完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各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组织落实推广应用各项任务,整建制推进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业务应用。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考核管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项目安排、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展会挂钩,实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全部纳入国家追溯平台。
(二)规模主体带动。率先将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国家追溯平台,发挥规模化主体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积极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贴全国统一的追溯标识上市,着力提升追溯产品标识使用率,扩大追溯覆盖面。
(三)市场机制拉动。拓展国家追溯平台服务功能,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消费查询和在线展示。加强与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商超或其他市场主体合作,通过推动追溯产品进入大型商超、电商,推进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引导增加追溯产品消费,调动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国家追溯平台的积极性。
(四)全程协作驱动。加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入市索取追溯凭证制度,实现“向前一步”和“向后一步”均可追溯,推动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制定本省实施方案,明确地、县、乡镇各级职责,加强人员指导培训,配备专门的业务人员和信息员,提高组织保障水平。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牵头。
(二)积极部署推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等机构操作规范,明确业务管理人员和上机操作人员职责任务,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
(三)开展绩效考核。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积极解决工作开展中区域不平衡、行业差异大等问题。农业农村部将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省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各项业务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跟踪省份增加检查频次,保障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政策保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追溯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好追溯挂钩机制,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国家追溯平台,增强实施追溯的动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进展及成效,大力普及追溯知识,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深入培育追溯文化,快速提升社会认知度,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营造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本省的实施方案,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6月底前、2019年12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进展情况。已建省级追溯平台的省份,请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省级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方案。以上材料请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同时抄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卢强,联系电话:,邮箱:;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郭征,联系电话:,邮箱:。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贯彻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指南。
农业农村部提供国家追溯平台,包括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等业务系统,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直接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各项业务。
各省各类机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追溯平台进行业务操作需具备相应的硬件环境。各省各类机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在充分利用现有办公设备基础上,配备必要硬件设备。
用于开展监管业务应用,可扫描电子身份标识和产品追溯码,及时采集录入监管信息,在线打印监管结果及相关信息。
用于开展监管业务应用,可通过智能手机扫描电子身份标识和产品追溯码、及时采集录入监管信息,通过蓝牙打印机在线打印监管结果及相关信息。
用于开展执法业务应用,可扫描电子身份标识和产品追溯码,及时采集录入执法信息,在线打印执法结果及相关信息。
用于开展执法业务应用,可通过智能手机扫描电子身份标识和产品追溯码,及时采集录入执法信息,通过蓝牙打印机在线打印执法结果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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