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3月11日,长信畅中(830872)近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如下:
2016年10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联合体)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两被告(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投标相关的承诺书、中标通知书,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签订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XZC2016-G3-0583-KWZB)及其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两被告(联合体)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承建涉案系统项目,合同金额140247300元,其中:硬件设备价款91991300元(包括机房建设费用11303600.37元),系统软件价款9965400元,定制软件价款23180000元,费用价款15110600元(包括培训费用11656000元)。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1、硬件设备采购(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机房设备等);2、软件采购(系统软件采购、定制开发软件、安全软件等);3、系统集成;4、人员培训;5、整体运营的售后服务;6、项目实施及整体管理,组织与项目有关各单位实施,协助项目验收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工作。合同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试运行,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组织的最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合同质保期为五年,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联合体)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要求:为确保主合同及初步设计中建设“健康档案管理流程”中“提供居民健康卡管理功能”更好的实现,要求实现与广西卫生计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和应用协同,并使用甲方提供的现有前置机平台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实现“一个平台、一条线路、一套标准”互联互通。
原告、两被告(联合体)于2018年12月29日“同意项目通过验收,验收结果合格”。之后,双方陆续办理系统建设项目成果交接与核验,原告在运行过程中发现,两被告(联合体)建设的系统项目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定制软件、系统集成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整体运行售后服务与合同和设计要求、标准严重不符。认为,两被告(联合体)至今实际仍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40891960元(已付合同价款139805360元+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务合同价款840000元+中心机房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款246600元=140891960元)及其应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40891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售后服务违约金人民币7012365元(合同总价款140247300元X5%=7012365元);(以上两项合计:1479043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原告认为,涉案项目系统虽然经双方确认验收通过,但是两被告(联合体)没有完全、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两被告(联合体)交付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定制软件、系统集成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整体运行售后服务,严重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标准,特别是软件系统存在严重的功能缺失、缺陷,且合同质保期限将于2023年12月29日届满,两被告(联合体)继续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修正,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具有可能性、经济性和必要性。原告采购两被告(联合体)交付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定制软件、系统集成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整体运行售后服务属于合同对价的不可分割部分,因归责于两被告(联合体)的事由,项目系统自验收交付至今长达五年时间一直不能正常运营使用,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对价落空。两被告(联合体)提供的硬件设备部分虽然具有一定的商品价值,但是对于原告的合同目的而言不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毫无价值可用。两被告(联合体)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已经支付两被告(联合体)的合同价款139805360元,以及原告为实施涉案系统项目工程先后委托广西通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涉案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务支付的合同价款840000元、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支付的合同价款246600元,原告的损失合计140891960元以上。
依据《采购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两被告(联合体)应支付原告售后服务违约金140247300X5%=7012365元,赔偿原告已经支付两被告(联合体)的合同价款139805360元以及原告为实施涉案系统项目工程已经支付广西通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价款1086600元。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全力解决相关诉讼产生的影响,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挖贝网资料显示,长信畅中是一家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