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全县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政务外网是市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县本级-乡(镇)-行政村(社区)的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属非涉密网络。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乡镇(开发区)、各单位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网络相互隔离,互联网出口接入区用于实现各级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政务外网是全县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单独网络传输通道与相关部门连接;各单位已建网络系统要逐步将传输通道整合到统一的政务外网传输通道之中。
第五条全县各级政务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凡接入全县电子政务外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政务外网网络线路运营商(以下简称网络运营商)须按照县电子政务中心要求,为各接入单位做好网络接入开通、变更等工作。
第八条接入单位须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办法》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相关技术安全标准,确保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九条接入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接入单位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利用政务外网危害、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各接入单位接入政务外网的所有终端设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与系统漏洞扫描工具,定期升级更新,做好终端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凡申请接入、变更和撤销政务外网节点的单位需向县电子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网络运营商予以施工。县电子政务中心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县电子政务中心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四条政务外网业务应用所需的IP地址由县电子政务中心根据上级统一规划申请分配使用。接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IP地址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分配使用的IP地址。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在政务外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系统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应在县电子政务中心指导下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外网网络运维管理实行分级制度,县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县级政务外网骨干网的运维管理,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外网的应用和运维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电子政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工作,及时修复排除网络故障,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各接入单位需指定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外网的管理运维工作。
第十八条县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网络运营商建立相应的值班值守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确保政务外网每周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九条县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协调网络运营商处理各接入单位的网络故障排除,督促网络运营商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接入单位机房要建立可靠的备用电源系统,随时监测电力系统的运行状况,保障政务外网设备电源正常。接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房管理制度,同时做好机房的安全保障和环境卫生,确保政务外网设备运行环境满足要求。
第二十二条接入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改造、损坏政务外网基础设施,由此造成通信中断且后果严重的,将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