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4号)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可以实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增值,有利于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条件如下: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人社部令第36号执行。
(1)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提供: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
(2)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需提供: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需提供:重新备案函(调整对照说明)、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